招生原则

(一)以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二)县、区教育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变化,对本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按照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保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招生方案,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县、区教育局应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和班级人数,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出现大班额。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县、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施阳光均衡分班,严禁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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