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子女优待所需证明材料

(一)军人家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军人子女户口簿、军人军官证、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亲子关系证明(出生证);现工作岗位证明。(工作单位在外地的西安籍现役军人还需提供入伍批准书复印件,加盖师以上政治部门公章)

(二)部队驻地属于国家划分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的军人,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以及作战部队军人,需提供军人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及在特定地区和岗位工作期间的军官任免表复印件(正反复印,加盖师级以上政治部公章)。有岗位津贴的军人,需提供工资单,加盖师级以上后勤部公章。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需提供立功或授予荣誉称号表彰通令、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复印件(加盖师级以上政治部公章)、奖章、证书(不含集体功),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四)烈士子女需提供《革命烈士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烈士生前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五)因公牺牲军人,需提供《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军人生前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注: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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