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考军人子女优待政策

一、优待对象

参加西安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西安学籍应届考生,其父亲(或母亲)为西安市驻军部队(或西安籍)现役军人(含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军人、因公牺牲军人。

二、优待对象按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2、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3、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4、烈士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5、作战部队军人子女;消防;(加普高线的5%)

6、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7、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8、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9、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10、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11、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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