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乎下面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与照料:
1.义士儿女考生。
2.目前驻國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辛遥远地域、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与在高风险、高损害职位持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持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儿女与消防救济人员的儿女,及其有儿女后曾在该地域与职位总计工作五年以上军人的儿女与消防救济人员的儿女。
(二)合乎下面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与照料: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儿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儿女与致残人民警察。
2.当仁不让人员个人,及其因当仁不让离世与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儿女。
3.目前出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下面战役军队持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持续工作3年以上),及其有儿女后曾在出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下面战役军队工作总计满五年的军人的儿女;
如今出任灭火救济任务的总队(含)下面部门持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持续工作3年以上)消防救济人员的儿女,及其有儿女后曾在出任灭火救济任务的总队(含)下面部门(或者出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下面战役军队)工作总计满五年的消防救济人员的儿女;
如今驻國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辛遥远地域及其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军队持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持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儿女与消防救济人员的儿女,及其有儿女后曾在该地域与职位总计工作五年以上军人的儿女与消防救济人员的儿女;
因公牺牲军人的儿女与消防救济人员的儿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儿女与消防救济人员的儿女与残疾军人;
在军事训练与实施非战役军事行動任务中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赏的军人的儿女;平常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赏的消防救济人员的儿女;
(三)合乎下面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5分给与照料:
1.归侨(华裔)儿女考生。
2.中国台湾省籍考生。
3.从边陲、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域在中级中等教育时期转学到本市入读的少数民族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