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中阶段学校以学生中考成绩总分和综合素质评定为依据,按照考生志愿和学校招生计划,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是“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具体办法是: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D、E、F志愿。只要被检索的6个志愿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学校,即向该学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学校,则不予投档。同批次考生总分相同,一并投档。
根据招生计划和四星级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合理划定“3+4”分段培养班的录取分数线。
2.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区域招生,只有参加中考、并经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后的考生,方能办理录取手续。
3.考生志愿一经确认,不得取消或更改;一经投档,不再转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根据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录。
4.新生报到后,由录取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或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已被学校录取、开学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