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中考加分照顾政策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等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08〕29号)精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或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采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加20分的形式落实)。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持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部门证明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交直接主管部门审定并汇总交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学校直接报送),市招生考试院按规定计入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关于照顾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的请示〉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以总分加10分录取。

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交直接主管部门审定并汇总交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学校直接报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招生部门按规定降低分数录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桂消〔2019〕28号)的规定,烈士、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地区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其中考原始总分加20分后,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其中考原始总分加10分后,再进行总分的等级划分。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以总分加20分录取。

按《关于进一步关心爱护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子女参加中考的,参照军人子女优待办法给予加分照顾。参加中考,报考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并达到当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按所报志愿直接录取。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交直接主管部门审定并汇总交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学校直接报送),市招生考试院按规定计入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或由招生部门按规定降分录取。

严禁任何学校在政策之外擅自加、降分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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