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侨考生、归侨和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2.烈士子女,根据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规定,照顾30分。
3.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规定,照顾20分。
4.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根据舟委〔2012〕6号文件规定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在中考成绩单上暂设定为25分。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根据浙政联〔2013〕2号和舟委〔2012〕6号文件精神照顾加分。
5.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根据舟政办发〔2019〕124号文件规定参照现役军人子女照顾加分。
6.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根据公政治〔2018〕27号文件规定及教育部交办的名单,参照因公牺牲伤残军人子女照顾加分。
以上项目不累计加分,符合2项及以上照顾加分的,只取加分高者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