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学校,积极践行“忠诚、责任、服务”的校训;
(三)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四)学习努力,成绩优秀,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
(六)依据《公安专业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文法专业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规定参加量化测评,并以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评选奖学金:
(一)在参评学年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因休学、转学等原因,在校时间不满一年者;
(三)参评学年内有违反校规校纪记录的;
(四)恶意拖欠学费的。